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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应连与周达标、嵇卫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连,周达标,嵇卫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应连,居民。委托代理人韦永。被告周达标,居民。被告嵇卫华,居民。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江苏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丰县凤城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义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委托代理人马恒真,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金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老湖镇王台村。法定代表人孙良辉,主任。原告王应连与被告周达标、嵇卫华、江苏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简称丰县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广通公司),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下简称王台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应连委托代理人韦永,被告周达标、嵇卫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被告丰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马恒真,被告广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蔡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良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应连诉称:2012年初,被告王台村将其社区回迁楼工程发包给被告丰县公司承建,被告丰县公司又将50、51、55、56楼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被告广通公司承建,2012年被告广通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又将该5幢楼的主体包清工工程分包给被告嵇卫华及周达标进行施工,原告遂带领63名农民工尾随该来那个被告到工地从事建筑劳务,但被告嵇卫华及周达标至今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上述被告应就给付原告劳动报酬付连带责任。据此,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动报酬6511036万元。被告周达标辩称:诉状中陈述属实,同意付款,但现在工资报酬没有拿到。被告嵇卫华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付款。被告丰县公司辩称:本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欠原告一分钱;本被告从被告王台镇承包到工程后,又把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广通公司,本被告与被告广通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并已超额支付;本案涉及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过劳资纠纷,后经调解,工资已发放。综上,应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广通公司辩称:“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龙分公司”系犯罪分子陆正阳伪造印证,提供虚假材料非法设立的虚假分公司,其实施的行为与本被告无关,对本被告无法律效力。涉案工程非本被告所承建,被告周达华、嵇卫华非本被告单位职工,本被告也没有收取被告王台镇任何工程款,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台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王台村将其社区回迁楼工程发包给被告丰县公司承建,被告丰县公司又与由陆正阳虚假设立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龙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被告丰县公司又将50、51、55、56楼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虚假设立的海龙分公司承建,2012年被告广通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又将该5幢楼的主体包清工工程分包给被告嵇卫华及周达标进行施工,原告遂带领63名农民工尾随该来那个被告到工地从事建筑劳务,后工程完工,原告尚有6511036元未得到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1张,建筑工程内部施工责任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份经质证后在卷予以证实,本院确认。本院认为:提供劳务应获得劳务报酬,被告嵇卫华、周达标将涉案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施工,现原告已完成相应的劳务,该两被告应给付相应的报酬,经结算,该两被告尚有劳务报酬6511036万元未支付原告,故原告要求该两被告给付,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丰县公司未能履行审查义务将涉案工程发包虚假设立的海龙公司,海龙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被告嵇卫华、周达标,故被告丰县公司依法应对被告嵇卫华、周达标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原告劳务报酬负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王台村作为发包人,其在欠付被告丰县公司工程款项范围内负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广通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因徐州海龙分公司系犯罪分子虚假设立,故原告对该被告广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嵇卫华、周达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应连劳务费6511036元。二、被告江苏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被告江苏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负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应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港市通会养殖有限公司、周义通、李建兵连带负担,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陈建民代理审判员  封 景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