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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蔡云、寿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蔡云,寿黎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责人:郭世清。委托代理人:骆可风。被告:蔡云。被告:寿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蔡云、寿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依法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