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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9-09-09

案件名称

胡四云与路金平、王照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四云;路金平;王照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胡四云,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路金平,女,35岁,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王照俊,男,35岁,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四云与被告路金平、王照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四云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四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