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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见新与肖文会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刘见新与被执行人肖文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文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英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