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娄立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加军、梁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立志,盛加军,梁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娄立志,男,54岁。被执行人盛加军,男,40岁。被执行人梁德军,男,40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娄立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加军、梁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