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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1122-5。负责人:曾盾,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秋,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李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2387.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谭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