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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执字第126号申请人欧阳文姣与被执行人乐友兵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文姣,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梦三,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梦超,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何连英,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成春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乐友兵,男,194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文姣、何梦三、何梦超、何连英申请执行乐友兵、成春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友兵、成春旺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凯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如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