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炎与被告郑某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炎,郑某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陆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万某炎,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郑某坤,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炎与被告郑某坤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郑某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地是在陆川县,被告与原告结婚后跟原告回到原告居住地生活,根据法律有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陆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博白县,但提不出确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故被告郑某坤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某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