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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袁云与王鼎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云,王鼎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袁云。委托代理人朱晔(受袁云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鼎程(又名王学慧)。委托代理人徐海洁(系王鼎程之母,受王鼎程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单位代码:83592174-8)。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原告袁云与被告王鼎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云的委托代理人朱晔、被告王鼎程的委托代理人徐海洁、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云诉称:2012年10月9日,王鼎程驾驶轿车在贡湖大道乐购超市前由南往北行驶至人行横道线结果碰撞行走的袁云,发生车辆损害、袁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鼎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鼎程驾驶的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要求袁云、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950元、残疾赔偿金296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98元,共计466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鼎程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王鼎程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鉴定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认定无异议,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7时50分许,王鼎程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号轿车在贡湖大道乐购超市前由南往北行驶至人行横道线,未确保安全碰撞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袁云,结果造成车辆损坏、袁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鼎程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发时,苏B×××××号轿车登记车主为吴燕萍,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后吴燕萍将该车转卖王鼎程,王鼎程表示由其承担责任。事发后,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王鼎程支付其余医疗费用。审理中,经袁云申请,本院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袁云的精神状态以及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袁云20**年10月9日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症)”,与本次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脑外伤存在直接关联关系;袁云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其误工期(治疗休息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为宜。袁云及王鼎程对上述鉴定结论均表示无异议,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无异议,但不认可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并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袁云、王鼎程、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一致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950元、交通费298元。王鼎程还出具了鉴定费票据7110元,要求法院一并处理。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病历、出院记录、交通费票据、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等在卷作证。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王鼎程承担全部责任,故为苏B×××××号轿车承保交强险的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袁云、王鼎程、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一致确认袁云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对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袁云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云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950元、残疾赔偿金296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98元,共计46689元。二、驳回袁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510元(已由袁云预交400元、王鼎程预交711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袁云、王鼎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