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