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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荣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强。2008年2月24日因抢劫罪被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荣强怀疑薛兵兵撬了自己家的门,将薛兵兵叫到家中,持菜刀将薛兵兵左手砍伤。经离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兵兵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完毕,被告人李荣强已得到受害人薛兵兵的谅解,后受害人后悔,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荣强的供述;2、受害人薛兵兵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薛跟有、冯永伟、李荣先、李小平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伤情照片;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报案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荣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刘润斌审判员  高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