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安执一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汤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安执一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汤某,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作出(2002)安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某于200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