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长生与魏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生,魏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14号原告冯长生。被告魏丽。原告冯长生与被告魏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冯长生于2013年11月22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长生承担。审 判 长 温学东审 判 员 李怀平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