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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长生与魏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生,魏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14号原告冯长生。被告魏丽。原告冯长生与被告魏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冯长生于2013年11月22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长生承担。审 判 长  温学东审 判 员  李怀平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