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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弋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冯光银与周小喜民间借贷纠纷解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银,周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弋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冯光银,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周小喜,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弋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周小喜价值24.42万元。现由于办案需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小喜价值24.4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