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齐执民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马利娟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齐执民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娟。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齐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XX名下的位于绍兴县齐贤镇贤仕花园7幢302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623760元[建筑面积122.21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2)qt字6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法委托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司法处置价623760元、50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1月13日,买受人朱林富以51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XX名下的绍兴县齐贤镇贤仕花园7幢302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22.21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2)qt字6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朱林富(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林富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林富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