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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殿喜与耿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喜,耿富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王殿喜。被告耿富勇。原告王殿喜与被告耿富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下落,原告想查找到被告下落后再行起诉,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殿喜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