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殿喜与耿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喜,耿富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王殿喜。被告耿富勇。原告王殿喜与被告耿富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下落,原告想查找到被告下落后再行起诉,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殿喜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