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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兴平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张兴平,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梁府小区2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仲伟慧,济南天桥鑫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姜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事行政部法务岗,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忠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兴平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平的委托代理人仲伟慧,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磊、陈忠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兴平诉称,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3年5月15日所作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7号裁决书,裁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兴平签订的劳动合同正确,但在认定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拖欠张兴平工资、加班费、其他补助的事实上有误,违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程序。为保护张兴平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张兴平2013年2月工资1万元;3、支付张兴平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2月周六、周日加班费8172元;4、支付张兴平2012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5、支付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辩称,张兴平在2013年2月份长期旷工,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在2013年2月28日发了通知函,但是张兴平一直没来,公司根据考勤管理规定,与张兴平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同意与张兴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张兴平2013年2月份没有出勤,所以公司也不能支付他劳动报酬。关于年终奖、过节费、加班费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不同意支付。要求法院驳回张兴平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兴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7号仲裁决定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张兴平工资条三张,证明张兴平的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以上;证据3、张兴平2013年1月至3月的出勤表,证明张兴平在2013年2月份在公司上班,张兴平是2013年2月17号后不到公司上班的,原因是公司取消了张兴平的指纹,张兴平无法正常到公司上班;证据4、李学东的工作日记,证明张兴平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8172元。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对张兴平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是张兴平单方出具的;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加班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公司制度收阅确认书,证明张兴平对于公司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都是明知的;证据2、员工休假考勤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载明公司采用指纹考勤,第四章对加班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7条就提到加班的报批程序;证据3、考勤表一份,证明张兴平在2013年1月份以后一直未出勤;证据4、总公司关于下达山东分公司2012年四季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绩效奖金的通知,证明山东分公司2012年四季度及年度绩效为0,张兴平主张的年终奖金3000元没有依据;证据5、2013年2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通知函,因张兴平一直旷工,公司要求其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该通知函已经送达给张兴平,张兴平在仲裁中也承认,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兴平对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在入职的时候公司要求每个人都要签订确认书,实际上并没有召开职工大会将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告知每位员工;对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上面没有任何人签字,这种材料随时都可以作;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是公司单方制作的,是虚假的;对证据4不认可,认为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对证据5无异,承认收到了,但不同意解除。综合分析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4月28日,张兴平入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月工资10000元,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自2013年1月31日起,张兴平未到公司上班。2013年2月28日,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通知张兴平,称公司已经与张兴平谈妥离职条件,但张兴平一直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张兴平接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该通知通过特快专递送达给了张兴平。2013年4月9日,张兴平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3年2月工资1万元、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2月周六、周日加班费8172元、2012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7号裁决书,裁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张兴平2013年2月1日至17日的工资6032元,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兴平的其他仲裁请求。张兴平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均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兴平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给张兴平发通知时称双方已谈妥离职条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张兴平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张兴平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张兴平自2013年1月3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其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支付2013年2月份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张兴平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支付加班费、年终奖及过节费,均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兴平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驳回原告张兴平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3年2月份工资1万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张兴平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2月期间周六、周日加班费8172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张兴平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2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张兴平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勇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