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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商初字第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刘魁、吕茂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鹿巧云,吕茂银,朱雷静,XX元,刘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75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被告鹿巧云,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吕茂银,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朱雷静,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XX元,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刘魁,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鹿巧云、吕茂银、朱雷静、XX元、刘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仰会人民陪审员  彭广辉人民陪审员  李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