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武汉易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易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硚口民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武汉易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易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22250807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商业汇票无效。该票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3日,付款人为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易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农行万安支行。最后持有人为武汉易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易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杨邦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