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自欣与王薇、姚开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欣,王薇,姚开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1907号原告杨自欣,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召营,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薇,居民。被告姚开双,居民。原告杨自欣与被告王薇、姚开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召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薇、姚开双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自欣诉称,2013年4月份至5月份,原告应被告王薇、姚开双要求共为其从赣榆向山东胶南大场运送货物550吨,运费为50元每吨,共计27500元。二被告仅支付3500元,并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该款二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运输款2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薇、姚开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5月23日,原告杨自欣用其所有的鲁Q×××××号车辆为被告王薇、姚开双运送卤水。运输始发地为连云港市赣榆县,运输目的地为山东省胶南市大场镇。双方约定运费为50元每吨。2013年5月24日,经结算,原告杨自欣共为二被告运送货物550吨,运费共计27500元,因二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杨自欣运费3500元,剩余运费,二被告承诺2013年5月30日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欠条载明了运输期间、单价、数量、运费总额,已付运费金额及还款时间。该款二被告至今未还,因此产生诉争。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薇、姚开双欠原告杨自欣运费24000元未有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运输关系成立,原告履行了为二被告运送货物的义务,二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运费,久拖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杨自欣要求被告王薇、姚开双给付运费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欠条未约定利息,利息应自欠款到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王薇、姚开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薇、姚开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自欣运费2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王薇、姚开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王薇、姚开双负担(原告杨自欣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文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