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廷明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廷明,十堰市鑫烁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廷明。被执行人十堰市鑫烁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花果村新疆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朱明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廷明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鑫烁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廷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总额为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十堰市鑫烁菌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有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