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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陈家鸿,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绪超,男。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雁阳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莫朝龙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苏某乙,婚后几年夫妻感情较好。被告有车床加工技术,但没有本钱,原告就从父母、姨妈、妹妹等外家亲戚借了10万元作为资本,交给被告,原告及父亲亲自与被告一起去共同购置了一套设备,让被告开了一家车床加工店。被告叫其弟弟苏X兵来做学徒,原告也叫弟弟黄前强来帮忙打理,生意越做越好。可是,钱多了,被告与情人旧情复发了,原告发现后,发生了争吵,从此,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2011年夏天,原告带女儿搬到北流,与被告分开住,再见也不理被告,也不参与被告的事情。在姨妈与妹妹的追讨下,被告还了大部分借款。这两三年来,被告一点都不关心妻子女儿的下落,没有给过妻子任何费用,没能给过女儿学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苏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3、夫妻共同财产苏XX车床机械加工店价值约20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10万元给原告。被告辩称:1、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要求原告偿还5000元给家公。原告起诉离婚是无理取闹,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女子黄XX不是被告的亲生女儿,不是婚生的孩子,原告要求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过高,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的加工店(价值20万元)其中的一半10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告诉状中的事实有些不是事实,原、被告结婚后没有生育过孩子。原告说借了其亲戚10万元给被告开店不是事实,被告只是借了4万元而且已经全部偿还了。说被告在外有女人不是事实,都只是朋友关系,原告离家去北流经商前向家公苏XX借了5000元,现在还没偿还。原告去北流经商不是分居,原告小舅在被告处工作也有很多的收入,被告与其弟弟合作开加工店共投资了10万元,2011年上半年被告与其弟弟分开经营了,合伙经营的机械各要一半,后来被告生病了把自己机械设备卖给了其弟弟苏XX。原告说被告不关心其和女儿的生活不是事实,孩子上幼儿园的费用都是被告给的钱。原告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不是事实,相反原告在北流与其他男人在一起,在桂林时候也有与其他男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收养女儿苏某乙,婚后几年夫妻感情较好。被告有车床加工技术,但没有本钱,原、被告共同借钱购置了一套设备,开了一家车床加工店,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被告叫其弟弟苏XX来做学徒,原告也叫弟弟黄XX来帮忙打理,生意越做越好。但是,生意红火了,夫妻却因相互不信任与猜疑,感情产生了裂痕,互相指责对方有了外遇。2011年,被告将车床加工店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了其弟弟苏X兵。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收养女儿苏某乙,婚后几年夫妻感情都较好。而且,夫妻曾共同创业,生意曾经一度红火,家庭生活越来越好。可见,夫妻双方感情是比较深厚的。只是由于生活变得更好后,夫妻双方反而渐渐地减少了沟通,渐渐产生了猜疑,进而产生了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夫妻间并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多多沟通,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体谅,夫妻感情还是有望恢复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雁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