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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与金寨收成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金寨收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509824-7。法定代表人:刁怀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收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春秋,总经理。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30元,减半收取31415元,由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王世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