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刘执字第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袁同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同森,顾敏,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刘执字第0238号申请执行人袁同森,居民。被执行人顾敏,居民。被执行人刘红军,农民。申请执行人袁同森与被执行人顾敏、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大刘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同森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顾敏、刘红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康代理审判员 周泉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