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宕(理)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宕(理)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孙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址同上,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20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农历12月27日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3月15日办理结婚证,2004年农历9月18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宋**;2007年农历腊月7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宋--,我已做绝手术。婚后,我与被告感情一般,被告爱赌博,我劝被告不要再赌博,要好好过日子,但是被告不听劝说,继续赌博,去年冬天赌博输了几万元,因此与被告的矛盾逐渐加深。我于2012年农历腊月18日离开原告家生活至今,我认为与被告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抚养女儿宋--。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情况、孩子生育情况属实,婚后我们感情一般,也没出现过吵嘴打架的事情,就是在去年冬天,我喝酒后打麻将输了几千元,因此与原告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腊月27日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农历9月18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宋**;2007年农历腊月7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宋--。原告已做绝育手术。原、被告自2012年农历12月18日分居生活近1年时间。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赌博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原、被告双方结婚证明及证人赵章娃、李虎忠、秦忠的证言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染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劝说屡教不改,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原、被告自2012年农历12月18日开始分居生活近一年时间,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已做绝育手术,要求抚养一个孩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二、孩子宋**由被告抚养,孩子宋--由原告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抚养费各自负担。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东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