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李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李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307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大路沟乡,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梁斌审判员 黄勃代理审判员田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