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人翟某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承包民权县小乔国际建筑工地装修时,在被告人翟某某的刻章处,未经河南省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刻制“河南省科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河南省科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小乔项目章”两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翟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利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