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宏莱钢铁有限公司、缪毓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宏莱钢铁有限公司,缪毓忠,青岛元创工贸有限公司,林永华,张玉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336号原告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华骏钢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被告青岛宏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E区20-22号。法定代表人:缪毓忠,经理。被告缪毓忠。被告青岛元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D区2号。法定代表人:林永华,经理。被告林永华。被告张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莱钢铁有限公司、缪毓忠、青岛元创工贸有限公司、林永华、张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5元,共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 振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霞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