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2013)辰法执156号贺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邵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13年1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借款6337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某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 某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