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诉被告石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石国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李才,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隆县。原告赵术山,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隆县。原告李春生,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隆县。原告贵全富,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隆县。被告石国良,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诉被告石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国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诉称:2010年10月,四原告被被告雇佣在遵化市职教中心装修,共拖欠工资14300元。经多次索要,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给付工资4000元,尚欠103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四原告工资款10300元及利息。被告石国良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经人介绍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为被告石国良承包的遵化市职教中心1号楼装修,当时约定每人每天120元,总计工资14300元。2011年12月19日,被告石国良为四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欠条今欠李才等工资壹万肆仟叁百元一万四千三百石国良2011、12、19”。2012年12月30日,被告石国良给付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工资4000元,尚欠工资103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放弃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因有被告石国良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国良有给付原告工资款的义务,拒不给付已经侵犯了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要求被告石国良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才、赵术山、李春生、贵全富工资103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石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翔宇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