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吕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吕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翠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农历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大女儿今年11岁,大儿子今年8岁,小儿子今年6个月。原、被告生活期间虽生育三个子女,但夫妻感情始终不好,经常吵架生气,特别是被告在跑车期间与一名叫王某甲的女性公开同居,并不断带回家中,在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况下,对家中不管不问,三个孩子的生活费也不给,每次向其要钱都把原告打的全身是伤,针对被告的暴力原告无法忍受,一人抚养孩子无法生活,为解除彻底破裂的夫妻关系,特诉请离婚。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孩子,大女儿归原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2、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到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光盘一张,证明这张光盘中有被告和第三者的通话录音、原告的婆婆及婆婶子讲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情录音及被告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光盘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属单一证据,不能客观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该证据不能作为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0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大女儿李某乙现年11岁,二儿子李某丙现年8岁,三子李某丁现年6个月,婚后,原告以被告不照顾家庭在外面结识其他女性为由产生矛盾。原告诉讼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孩子,大女儿归原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2、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三个孩子,有足够的婚姻基础,原告应对建立起的家庭予以珍惜,且三子尚在哺育期,不宜离婚,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从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于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