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与被告肖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肖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戴某,男,200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施冬元,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9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石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巷朗州北路130号3栋1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2401196512111036,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肖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以已与被告肖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罗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露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