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商初字第0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842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滨,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