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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薛宽亮与徐晓峰、陈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宽亮,徐晓峰,陈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薛宽亮。委托代理人:郑旭灿。被告:徐晓峰。被告:陈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宽亮与被告徐晓峰、陈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宽亮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宽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薛宽亮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