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振宇与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宇,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28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宇。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原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申请执行人王振宇诉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坊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原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原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在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有经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办公室(原潍坊市坊子区中小企业局)在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经费收入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厚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