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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月波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波,张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月波,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禹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富来,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本案诉至本院后,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7日将其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3)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月波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富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2013年11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梦雅、韩冰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月波、张富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月波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历城区、市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采用破坏门锁和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写字楼办公室内的笔记本电脑,共计作案14起(详见附表),盗窃数额共计63119.27元。案发后,赃物全部未追回。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月波将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多次卖给被告人张富来。被告人张富来在明知刘月波出售的物品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全部低价予以收购(详见附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63009.77元。案发后,赃物全部未追回。就指控的上述事��,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月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富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月波、张富来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亦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事实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月波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历城区、市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利用下午下班时段、工作人员大多已离开办公室之机,采用破坏门锁和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写字楼办��室内的笔记本电脑,共计作案14起(详见附表1),盗窃数额共计63119.27元。案发后,赃物全部未追回。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月波将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多次卖给被告人张富来。被告人张富来在明知刘月波出售的物品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全部低价予以收购(详见附表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63009.77元。案发后,赃物全部未追回。被告人刘月波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一、二、六、十三起盗窃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富来的亲属积极交来本院现金10000元,以备缴纳罚金。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月波、张富来的户籍信息和表现材料、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月波、张富来的身份情况,其中,被告人张富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富来用于记载收购被告人刘月波出卖的部分涉案笔记本电脑的以旧换新登记册一本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3、山东省人民法院案件过付款专用收据,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富来的亲属交来本院现金10000元;4、被告人刘月波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实施本案盗窃犯罪行为的具体作案地点;5、济南市天桥区神韵聚朋宾馆负责人程相滨的证言,证实有一名男子叫刘月波。因该笔记本电脑已超过理论使用年限,且无实物,无法确定成新率,故物价部门表示无法作出物价鉴定;9、失主杨焕刚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其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汇鑫国际商务大厦3楼306、307济南移动公司天桥分公司房间门被破坏,丢失联想牌E40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摩托罗拉1200手机一部的情况;10、失主张衍文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0日晚,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嘉馨大厦320室蝶之恋女子减肥中心门被撬开,丢失一台联想牌G460型笔记本电脑的情况;11、失主刘淑娟的证言、济南中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被盗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3月15日上午8时许发现,其位于济南市丰利大厦801号济南中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被盗,丢失三星牌R428型笔记本电脑二台、三星牌RV420型笔记本电脑二台、三星牌300E4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R467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的情况;12、证人王长锋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4日晚19时30分,其从济南市历下区丰利大厦720房间下班回家,在大厦乘坐电梯时,电梯间内有一名男子,背着一个电脑包,提着一个电脑包,还问了其一些���楼的情况。第二天早上听说8楼的电脑被盗了,其怀疑是上述男子实施的盗窃行为;13、证人亓歆智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7日发现,其位于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101室山东佳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门被人用外力使劲推开了,丢失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部、戴尔牌TYC236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的情况;14、失主刘广升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6日晚,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发展大厦B座6A室山东力扬塑业有限公司大门被撬开,丢失一部红色惠普4415S型笔记本电脑的情况;15、失主杜红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6日晚,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嘉恒大厦B座11楼1102室济南毅腾经贸有限公司大门被撬开,丢失一部黑色联想天翼F40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色索尼VPCYB35JC/S型笔记本电脑的情况;16、证人任树学的证言、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失窃���脑汇总表,证实2013年4月7日晚,其位于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8号楼1602室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门被撬开,丢失共十四部笔记本电脑的情况,经过公司清点,丢失的电脑具体为:海尔简爱7G-I3380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G450-T43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G450-T43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THINKPADE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东芝牌M907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THINKPADE4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X42EI46JE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牌CQ40-611T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东芝牌C6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C4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X42EI46JE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X42EI46JE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天逸牌F31GT71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15R-52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17、证人王迪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8号楼1602室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4月7���晚18时许,有一名陌生男子到其办公桌前,留了一个电话号码让第二天帮忙送到1604B公司,并询问了几点下班,经辨认,该名男子即监控内的男子;18、证人刘媛媛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8号楼1602室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其单位被盗当晚,下班时在电梯间碰到一名陌生男子问其单位几点下班,经辨认,该男子即为监控内的男子;19、证人晏广义(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7日晚19时30分许,在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南边东西路的东头丁字路口处,有一名背包的男子打车,向其后备箱放了东西,后打车去洛口通讯城,中途在九零医院东的夜市买了一个深色背包,最后打车到了济南动物园南门向北200米处;20、证人杨春霞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7日20时2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到其在济南市军区总医院对面经营的普利思超市打公用电话;21、证人刘世玉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7日早发现,其工作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银座京都A座508室山东省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大门被撬开,丢失一部联想天逸F40MT208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联想天逸F30A-UT型笔记本电脑、一部联想电脑(型号不清)的情况;22、失主唐颖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6日晚20时20分许,其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齐鲁商会大厦25楼2501-1室宜信财富济南分公司被盗,丢失一部联想B470E型笔记本电脑的情况;23、证人邹良川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6日晚18时许,其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经一路明珠怡和21楼2105北京朗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门被踹开,丢失两部方正牌R410-C0002型笔记本电脑、一部宏基牌A0756型笔记本电脑的情况;24、证人韩小明、张心国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6日晚18时许,他们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金龙大厦18楼I室江苏百利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盗,丢失一部联想牌L41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戴尔牌14V-436型笔记本电脑、一部联想牌E40型笔记本电脑的情况;2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等材料,证实案发情况及抓获被告人刘月波、张富来的经过,被告人刘月波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一、二、六、十三起盗窃犯罪行为;2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笔记本购物发票、收款收据,证实涉案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的鉴定价值情况;2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第二、六起盗窃犯罪行为的案发现场情况;28、被告人刘月波、张富来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均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月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张富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刘月波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一、二、六、十三起盗窃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月波、张富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富来的亲属积极交来本院现金,以备缴纳罚金,被告人张富来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月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富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缴存本院的现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月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富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富来的非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朱庆臻审 判 员  张秀娟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