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谭楚梅、谭楚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蔡瑞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某公司,蔡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81号原告:谭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谭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光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蔡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谭某、谭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某公司、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事故死者冯有存在继承关系,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某、谭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