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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达与王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达,王淑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283号原告杨达。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达诉被告王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达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达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