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达与王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达,王淑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283号原告杨达。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达诉被告王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达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达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