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君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琳,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