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催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湘乡市德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乡市德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催字第00059号申请人湘乡市德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西路湖鉄上生活区C栋503号。法定代表人邓小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申请人公示催告申请,申请人称其公司与耒阳市鑫旺炉料有限公司建立炼钢生铁买卖合同关系,并按约以票号为103000522079422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对方支付了合同款,但对方未向其发货并已下落不明,该票据在交易过程中被诈骗,故申请停止支付。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定理由,该票据并非遗失、被盗或灭失,且申请人在将该票据交付给交易对象时,已进行背书,申请人已非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故本院不应当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湘乡市德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申请人湘乡市德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