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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刘力生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力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2233号罪犯刘力生,农民。现押临澧县看守所服刑。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被告人刘力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3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常德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1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公安局提出,罪犯刘力生在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做到了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内劳动,劳动中认罪负责,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常德市公安局认定罪犯刘力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力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力生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魏云良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