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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少民初字第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少民初字第036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屠海群。被告钱某。原告孙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