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代全与李刚、浙XX浩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全,李刚,浙XX浩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黄代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荣中。被告李刚。被告浙XX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纪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史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代全与被告李刚、浙XX浩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代全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代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代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