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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马青德与陈有义赵明山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德,陈有义,赵明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66号原告马青德,男,土族,1970年3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陈有义,男,土族,现年46岁,农民。被告赵明山,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德与被告陈有义赵明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青德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青德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