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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民申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徐桂兰与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桂兰,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申字第2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徐桂兰,女,1947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岩,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长平,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徐桂兰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桂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