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民初字第4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洁与孙成新、孙承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洁,孙成新,孙承玮,徐进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617号原告吴洁,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淑彬,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配偶)。被告孙成新,居民。被告孙承玮,居民。被告徐进轩,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洁与被告孙成新、孙承玮、徐进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洁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进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洁撤回对被告徐进轩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