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372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