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法民初字第04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慧君与吴亨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君,吴亨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366号原告李慧君。委托代理人张继强,重庆市铜梁县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亨春。本院在审理李慧君与吴亨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慧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交纳350元,由原告李慧君负担。审判员 游 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