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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瑜与乔山峻、吴敬杰、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瑜,乔山峻,吴敬杰,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539号原告周瑜,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占吉,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山峻,男,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乔严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吴敬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寿柏年,经理。原告周瑜与被告乔山峻、吴敬杰、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日,原告因被告乔山峻和其父母借款不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吴敬杰也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山峻和其父母还款。原告查封了被告乔山峻名下的绿城紫薇广场风华苑西苑小区3号楼1单元14层1401户和1402户房产。2013年4月7日,原告和被告乔山峻及其父母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13年4月14日还款。但被告乔山峻和被告吴敬杰于2013年4月11日在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帮助下,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将自己名下的绿城紫薇广场风华苑西苑小区3号楼1单元1401户和1402户房产以预售合同的方式转到被告吴敬杰名下。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乔山峻和被告吴敬杰于2013年4月11日在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刘凌云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