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康卸海与龙游通衢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卸海,龙游通衢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康卸海。委托代理人:胡文杰。被告:龙游通衢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委托代理人:徐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卸海与被告龙游通衢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卸海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诉讼法。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按交通事故法律关系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准许原告免交。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超嫦 微信公众号“”